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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4-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3215800號函自104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 消防法
    第 27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會 ,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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