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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
第 3 條本府應設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定性別平等、女性政策及女性保護之法令。 二、督促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性別平等及女性政策。 三、檢視本府相關政策,以符合性別平等之宗旨。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性別平等。 五、提供性別平等及女性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 六、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0381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