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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臺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
第 5 條五、經費: (一)各權責單位辦理輔導業務時,得視需要核實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各項補助規定,由原民會會同各權責單位另行研擬,由本府另訂之 ,經費由原民會統籌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9-02-3002
(廢) 臺北市原住民申請各項補助須知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076002873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8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