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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60 條村 (里) 得召集村 (里) 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其實施辦法,由直轄 市、縣 (市) 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2-03-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20899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3、6、9、11、17~19、21~23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新名稱:臺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