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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202817452號令修正發布第4、8、10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11 條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為合作社社員: 一、有行為能力。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書面同意。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依章程規定申請為有限責任合作社準社員 : 一、六歲以上之無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三、不具章程規定社員資格之有行為能力人。 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外,其權利、義務與社員 同。 合作社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 罷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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