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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3 條登記機關應建立地籍資料庫,指定專人管理。其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7-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登字第1106026292號函修正第4、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