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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30807541號令修正發布第9-1、16、17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83-1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 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 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 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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