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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09-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0783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2、4、9、27~3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新名稱: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 都市計畫法
    第 30 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 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 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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