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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3 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及前條之評估,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成立評估小組辦理。但服徒刑之成年受刑人由監獄、少年受刑人 及受感化教育少年由少年矯正學校成立評估小組辦理。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與其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前條 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內容、程序、期間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衛生類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121762603號令、法務部法令字第112045334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1條;除第5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新名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