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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設公債發行自治條例
第 2 條本公債得採標售或照面額十足方式發行。其發行種類、期次、方式、日期 、數額、利率、面額及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審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定之。 本公債採標售方式發行時,其標售底價,由市政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3-05-2001
(廢) 臺北市建設公債標售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財務字第11130262022號函自111年9月14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