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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第 8 條本局設國樂團、交響樂團、美術館、中山堂管理所、文獻館及藝文推廣處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291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104年12月4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立文獻館組織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