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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8 條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政風類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161285號令修正發布第2、3、6、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