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9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政風類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1號令、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3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25條;並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之日(97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