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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2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政風類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095192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57421號令、監察院院台申貳字第1081832173A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3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7月27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