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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49 條自來水事業對各項設備應定期檢驗並記錄檢驗結果。其檢驗辦法,分別由 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4-03-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844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