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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動產質借業務處理原則
第 7 條七、有關質當物之收當、保管、贖回及逾期未取贖之流當物處理等事項, 除依當鋪業法及本原則規定辦理外,動質處得另訂相關執行規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3-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6)北市質借業字第10630145500號函修正全文27點;並自106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