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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23 條執行機構於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出租或出售開發之公有不動產, 其租售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5-04-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155548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