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業歧視 認定時,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 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9-01-2001
(廢) 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5005200號函;並自104年9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