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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83 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勞動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30125573號令、經濟部經工字第103046017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