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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6 條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 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產業發展局。 六、工務局。 七、交通局。 八、社會局。 九、勞動局。 十、警察局。 十一、衛生局。 十二、環境保護局。 十三、都市發展局。 十四、文化局。 十五、消防局。 十六、捷運工程局。 十七、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十八、觀光傳播局。 十九、地政局。 二十、兵役局。 二十一、體育局。 二十二、資訊局。 二十三、法務局。 二十四、青年局。 二十五、主計處。 二十六、人事處。 二十七、政風處。 二十八、公務人員訓練處。 二十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三十、都市計畫委員會。 三十一、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三十二、客家事務委員會。 前項機關所轄機關、機構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另定之,並送市議 會備查。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034564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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