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7-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0264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80-3 條
    為提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本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建築空地,土地 所有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或其他公益性設施 供公眾使用並經市政府核准者,其容積得酌予獎勵,但獎勵之容積不得超 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十。如未能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致有礙公共安全、公 共衛生或都市景觀者,市政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其容積 得酌予減低,但減低之容積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前項空地維護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