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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95-1 條本自治條例各使用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市政府認為有發生違反環境 保護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公共利益之虞者,得禁止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4-02-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0300639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