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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3-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003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第 3 條
    本市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保險。 企業經營者使用市政府各場地管理機關管理之場地作為消費場所者,應於 使用期日前,檢具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經該場地管理機關審 核通過,始得使用該場地。但場地管理機關已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稱之消費場所,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 市政府執行機關對所主管之消費場所於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核發許 可證照或相關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查核第一項之消費場所有無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保險。 第一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種類、範圍及其最低投保金額 ,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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