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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 5 條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 距離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等學校二百公尺以上 。 三 主要出入口臨接八公尺以上道路。 前項第二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9-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行字第104326362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4年6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