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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015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2年7月9日起生效
  •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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