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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第 4 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回饋地方經費之分配,環保局應先分配百分之二十予焚 化廠當地里,其餘百分之八十,以里為單位,並以焚化廠建廠及營運後所 造成之環境影響程度為權重分級分配之。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回饋經費之分配,依各焚化廠回饋相關地區各里設籍人 數分配,直接回饋里民,回饋方式由環保局審核後,納入回饋計畫辦理。 第一項權重之評定,由相關里推薦學者專家三人,區公所推薦學者專家四 人,共同組成評定委員會評定之。 評定委員會議由環保局召集之。評定程序及方法由環保局擬訂,經評定委 員會議決後,再由環保局召集各相關地區里長舉行公聽會,經出席里長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由評定委員會據以評定權重。 第三項評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由環保局會商各相關地區區長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89)府環四字第891076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