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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第 6 條各相關地區應成立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訂、辦理回饋 地方計畫。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環保局會商各相關地區區公所及有關機關定 之。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第三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環廢字第11430369202號函修正第1、3、4、9、10點條文;並自114年5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