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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2-02-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民區字第1106023353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業務權限委任委託區公所執行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業務權限委任委託臺北市各區公所執行要點)
  •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事 項。 中央法令規定市政府為主管機關者,市政府得將其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 辦理。 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 級機關執行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三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市政府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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