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第 5 條五、各分團人員組織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派兼之,統籌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二)副召集人:至多二人,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各該 分團輔導員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派兼之,並協助召集人規劃及 執行分團計畫。 (三)諮詢委員: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領域、學科、議題或課程教學專長 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輔導員:由本局公開遴選具資格之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 第一項第三款之諮詢委員人數,領域分團國中及國小各置至多六人為 原則,語文領域本土語文、生活課程及議題分團各置至多六人為原則 ;第一項第四款之輔導員人數,領域分團國中及國小各置至多十八人 ,語文領域本土語文、生活課程及議題分團各置至多十八人。 各分團置執行秘書一人,領域分團(不含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及生活課 程)得置副執行秘書至多一人,處理分團庶務。 各分團得置榮譽輔導顧問,領域分團國中及國小各置至多十人,語文 領域本土語文、生活課程及議題分團各置至多十人,由團長就曾任輔 導團(含退休)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 第三項及第四項人員,由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以外 之人員兼任。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1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視字第11330806892號函自113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