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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增訂發布第14-1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97-3 條
    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 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 查許可,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 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 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 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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