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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 14-1 條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 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 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 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 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工務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2186509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