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社會類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80601580號令修正發布第3、22條條文;增訂第22-1~22-4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托嬰中心。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 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 ;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