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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4 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5-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553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