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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4-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中字第10930137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溯至108年8月1日生效
  • 國民教育法
    第 13 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遴選會 ,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 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公開遴選,並擇定一人後,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聘任之。但所屬學校數量國民中學未達十五校或國民小學未達四 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應達二分之一之限制; 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由公立師資培育 之大學組織遴選會,就該師資培育之大學、該大學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並擇定一人後,由公立 師資培育之大學校長聘兼(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私立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召開私立學校校長遴選會為之;其遴選會之組成 、召開及相關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定之。 前項遴選會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求候選名單。 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遴選會,應有家長會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參與,其比 例各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 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
    第 5 條
    五、成績考查 (一)平時考查:資源班實施資源教學時,應設計特教學生平時考查評量表,隨時記錄 學生學習情況;平時考查評量結果做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成績,外加課程與原課 程之平時成績依授課節數平均計算。 (二)定期考查:特教學生定期考查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會議研議,如未 採用原班試卷,其成績由資源班教師評量並核給資源班成績證明,其原班成績應 透過「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研議共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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