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教育法
第 40 條學生之學習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 該辦法,訂定學生學習評量相關補充規定。 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符合前項辦法規定且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 書。 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參加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國中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於 第一項辦法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得就試題及試務相關業務,委託大學 、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其 資格條件、辦理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43036407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114年2月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