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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9 條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 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 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5-05-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465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