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人管字第113300207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設置要點)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 該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一、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 要之服務。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彙整及統計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 七、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前項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並應 遴聘(派)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 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總數二分 之一;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