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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7-08-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北市地資字第109602608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廢)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
    第 8 條
    八、使用機關取得核定使用權限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派業務系統管理者,負責依本作業程序,訂定機關使用及內部查驗之作業規定 ,並分送各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資訊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二)訂定作業規定後,建立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並開放內部單位一般操作使用 者查詢使用。 (三)機關業務系統管理者應運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提供之系統安全管理功能,加強 機關內部一般操作使用者資料庫使用情形之查驗作業,定期陳報機關首長並同時 知會政風單位。
    第 10 條
    十、列印系統使用紀錄、查詢內容紀錄及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作業,應由使用機關業務系統 管理者,依各資料庫管理機關所訂定資料庫使用稽核計畫或本機關相關查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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