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6-1 條前條第三項所設之監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發行公益彩券盈餘之審議。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監督。 三、各受配機關盈餘運用情形之監督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重大事項之監督。 各受配機關未依監理委員會決議配合執行,或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主管機關得通知發行機構緩撥、扣發其獲配盈餘,俟其改善後再行撥付。 情節嚴重者,得追回其已分配款項,並由主管機關訂定該款項之保管及運 用辦法。 盈餘運用考核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訂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社會類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203751760號令、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102085127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5、1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