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法
第 67 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 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 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 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5299400號函自105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