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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管理機關得設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 收支、保管及運用。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99)北市產業公 字第099327685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