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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藥食字第097381215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1點;並自即日實施
  • 藥事法
    第 73 條
    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 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標籤,包括直接標示於醫療器材上之文字、圖畫或記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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