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73 條 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標籤,包括直接標示於醫療器材上之文字、圖畫或記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