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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2-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62834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 3 條
    校務發展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七、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收入。 八、受贈收入。 九、投資取得之收益。 十、其他收入。 前項第四款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 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各校所為之補助。 第一項第六款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由教育局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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