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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8-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3431900號令發布廢止
  •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在禁菸區吸菸或第八款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攜帶不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 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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