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在禁菸區吸菸或第八款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攜帶不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 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