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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6-4011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4617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老人福利法
    第 39 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 障服務對象權益。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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