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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30 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 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前項報酬及費用之上限,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3-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675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