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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49 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4-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02579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圖書選用及代辦採購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選用及代辦採購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