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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7 條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 、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8-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27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8、9、12、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