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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第 20 條本府得成立聯合抽查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抽查重大公共工程施工期間 之剩餘資源處理情形。如發現有未依規定之棄置行為,應促請工程主辦機 關限期改善。 前項聯合抽查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府工務局負責。第 30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公共工程由工務局定之;民間建築工程由都發局定 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4-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工土字第1083024701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