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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08-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14017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 住宅法
    第 7 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 品質,得設置住宅基金。 中央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之處分收入。 三、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直轄市、縣(市)之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處分之收入。 三、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 四、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之收入。 五、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捐贈收入。 六、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 預算法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第 96 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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